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北京市15号文)

 百科知识大全   2023-10-11 19:40   142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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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1、外地户口北京购房条件2、京十五条解读?3、北京购房政策4、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外地户口北京购房条件1、在京无房且已连续五年在京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京籍家

  本文目录一览:

  1、外地户口北京购房条件

  2、京十五条解读?

  3、北京购房政策

  4、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

  外地户口北京购房条件

  1、在京无房且已连续五年在京缴纳社保或个税的非京籍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2、若想在通州区购买房屋,还必须符合近3年在通州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的要求。

  所需材料:各家前迹亏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州册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暂住证,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港澳台侨家庭购房条件:在京无房且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港澳台侨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

  所需材料: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慧神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拟购房人签字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

  京十五条解读?

  京15条是2月16日出台的,所谓15条也是对京八条的一个细则,主要内容有一下几点:

  1:加强政策保障住房和共租房

  2:加大土地出让,经济适用房优先,加速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建设。。

  3:北京户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名下不能超过2套住房,假如卖了一帆团套可以再买一套,可以无限循环(贷款第三次银行不贷,外和丛地户口的居态棚橘民以家庭为单位名下只能拥有1套住房,假如卖了一套可以再买一套,无限循环(贷款第三次银行不贷),但外地户口的居民必须有在北京5年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才符合购买标准(贷款全款都一样)北京户口的居民不需要。

  4:严格控制阴阳合同造成的漏税,提高最低过户指导价,按市场情况随时浮动,不满5年的房子征收全额营业税。

  北京购房政策

  京十五条实施细则发布

  拆迁安置房计入家庭拥有住房,集体户口购房视为本市户籍

  2月17日零时之后网签的住房交易,需执行限购政策;2月17日之前进行网签的交易,发现合同内容错误需要修改的,如果要变更购房人,需按照新政策审核购房资格,其他情况则不需要审核。拆迁安置房将计入家庭已拥有住房。

  记者昨日从部分区县的房管部门了解到,市住建委已制定并下发了北京楼市调控新政的执行细则,各区县都已开始按照该细则办理具体业务。

  2月17日零时后网签的均执行限购政策

  上个月北京出台了房地产调控“京十五条”,宣布从2月17日起开始执行新的限购政策。

  已经拥有两套住房的北京本地户籍家庭,不能再新购买住房;已经拥有一套住房的外地人,也不能再购买住房;在北京没有住房的外地人,如果要购买住房,必须提供在京累计5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

  此次市住建委下发的执行细则,是对“京十五条”在具体执行操作过程中的细节规定。细则称,凡是在孝并2011年2月17日零时后进行网上签约的住房交易,均应当执行新的限购政策。

  据了解,2月18日至24日,北京的购房网签暂停。但在2月17日,还有部分区县进行了少量的网签。这意味着,这部分网签依然需要进行购房人资格的审核。

  同时,细则还确定,在2月17日之前进行网签巧中迹、发现合同内容错误需要重新更正网签的,除了变更购房人需要进行限购资格审核外,其他情形不必进行限购政策资格审核。

  房改房也计入家庭已有住房数量

  细则中规定,拆迁安置住房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购买人,并报市住建委备案后直接进行网签,网签后计入已拥有住房数量。这意味着,已经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家庭,还可以新购买一套住房;而如果加上拆迁安置房,家中已有两套住房的,则无法再新购住房。

  据北京市房协副秘书长陈志介绍,北京的限购政策中,认定的是家庭已拥有的住房数量,那么只要是拥有产权的住房,都会计算为家庭已有住房,不但包括商品房,也包括房改房、拆迁安置房、有产权的保障房等。

  那么北京户籍家庭如果在获得拆迁安置房时,家中已有两套住房了,此时是否会因为限购而不能获得拆迁安置房呢?对此,陈志表示,这是不会的。拆迁安置房是在拆迁过程中进行的补偿,拆迁补偿分为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安置房为实物补偿。被拆迁家庭并非是主动去购买新房,而是被动的因拆迁而获得补偿,因此即使家中已拥有两套住房,仍然不影响获得拆迁安置房。

  陈志表示,此次出台的执行细则并没有新的调控措施,只是对“京十五条”在具体执行操作时的细节规定,这将使北京的调控政策在细节上更加完善。

  细则问答

  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不限购”

  问:非京籍家庭,是否需要夫妻双方都有连续5年社保或纳税?

  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需要同时具备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符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二选一)条件的,视为该家庭符合购房条件。

  问:集体户籍在购房中是否视为北京本市户籍?

  答:北京市单位集体户口是本市户籍的一种形式。非本培物市户籍人口因就学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的,不能作为本市户籍人员购房。毕业后,取得本市户籍或未取得本市户籍、但在本市连续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可按限购政策购买住房。

  问:外籍人士购房是否执行限购?

  答:外籍个人购房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执行。根据该《通知》,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问:继承住房是否执行限购政策?

  答:通过司法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这意味着,可以不执行限购政策。

  问:非京籍家庭是否符合纳税、社保条件如何认定?

  答:非本市户籍家庭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缴纳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地税部门认定。购房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相关人力社保或地税部门提出。

  本组稿件采写/本报记者 马力

  案说新政

  案例1 是否属于住宅要看“规划用途”

  王先生看中了南四环附近一座商务大厦中的一个单位,由于认为这是商业项目,所以就没有着急过户。但在北京新政实施后,王先生在购买该房时被通知,这套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而使用用途为商业。

  “京十五条”中规定,限购的是住宅,非住宅的商业地产等不在限购范围内。按照此次出台的执行细则,限购房屋范围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其他住房和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不属于限购范围。

  “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明确的是‘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因此在购房时,一定要先调查清楚该项目的规划用途是否是住宅。”陈志说,一般在一块土地出让时,就已经确定了该地块的规划用途。

  案例2 非同一家庭共有一房各计一套

  刘先生多年前获得了单位分房,但这套房是他与另一个人共有的。在北京的限购新政出台后,他想知道自己名下算不算有一套住房。

  此次出台的执行细则中明确,非同一家庭的两名及以上个人共同拥有一套住房产权,各计一套已拥有住房。共有权人相互之间转让共有住房产权的,不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陈志表示,非同一家庭共有一套住房产权,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早些年的单位房改,一些单位将住房分给员工,但有时会出现将一套房分给两个员工,比如一人一间,共用厨房和卫生间,“这样的情况在北京并不多。”

  北京市实施《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上收取车辆通行费( 以下简称通行费) ,均依照《规定》和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收取通行费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公路局和区、县公路分局及其所属通行费征收所( 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通行费的收取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利用贷款或集资新建、改建( 不包括局部改造) 的下列公路和公路桥梁,需要偿还贷款或集资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穗乱费。

  一、长300 米以上的桥梁。

  二、高速公路。

  三、里程在1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和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第五条 收取通行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公路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桥梁或公路长度、还款额度、收费期限、交行族猜通量大小、车辆负担能力和便利通行等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收取通行费的公路、桥梁( 以下简称收费公路、桥梁) 的建设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建有相应的封闭设施和收费站卡,经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取通行费。第七条 机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通行费。

  设有固定装置并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机关的警备车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机动车辆,可免交通行费。

  公路管理部门用于公路养护和管理的车辆,免交通行费。第八条 机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驾驶人员必须在收费站主动停车,按序交费,并接受收费人员对交费情况的检查。第九条 公路管理部门收取通行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市公路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证。收取的通行费由市公路局在银行按收费公路、桥梁名称设立专户存储。第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责令车辆驾驶人员或车辆所有人补交,并处以应交通行费金额5 倍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予以取缔,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全部非法收入额2 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伪造的通行费票证为凭通过收费公路、桥梁的,责令补交通行费,并处应交通行费金额10倍的罚款。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佩带“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档型三条 在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行政区域内的路段收取车辆通行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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