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复习必备知识点

 百科知识大全   2023-06-18 20:02   182 views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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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复习必备知识点 本文内容:

  第一部分

  法律专业知识

  一、法学基础理论

  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㈠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

  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㈡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㈢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

  ㈣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

  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社会作用:

  ⑴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㈠法的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

  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法律原则的种类:

  ⑴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⑵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⑶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概念的种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㈡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立法的概念;

  ⑴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⑵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

  ⑵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

  ㈡执法:

  执法的概念:

  ⑴广义的执法: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

  ⑵狭义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主

  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㈢司法:

  1.司法的含义:司法机关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点:⑴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

  ⑵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⑶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⑷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司法的原则:⑴司法公正;

  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⑷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法的价值、法治:

  ㈠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种类:自由、秩序、正义。

  ⑴自由:①使主客体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②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③是评价法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规定。

  ⑵秩序:①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

  ②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任何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统治秩序的形成。

  ④秩序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⑤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⑶正义: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③正义推动着法的进化。

  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口诀:常说无一帅哥不三心二意。

  ⑵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⑶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①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

  ②国家主席、副主席;

  ③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④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

  ⑤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

  ⑷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④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⑥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⑴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提出议案口诀:国军常法检,30委员主席团。8类

  ⑵言论、表决免责权;

  ⑶刑事豁免权。

  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是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

  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⑴立法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④解释法律。

  ⑵监督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㈣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两届。

  2.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2.犯罪客观要件:⑴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

  ⑵危害对象: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⑶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

  ⑴自然人犯罪主体:

  ①刑事责任年龄: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

  b.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6。

  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责任年龄:已满16。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刑事责任能力:

  a.已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包括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b.正在精神病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又聋又哑的、双目失明的,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⑵单位犯罪的特征:①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

  ②必须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③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④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负责人判处刑罚。

  4.犯罪主观要件:

  ⑴犯罪的故意:①直接故意:明知

  4.犯罪既遂:主观做了+已发生犯罪结果。

  ㈦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人的法定类型: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从犯、胁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未满18岁由刑事责任能力的,从重处罚;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是间接正犯。

  ㈧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指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

  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谴责。

  2.刑事责任的特征:强制性、严厉性、专属性、准据性。

  严厉性:最严厉。

  专属性:不可转嫁、替代。

  准据性:刑事责任一经确认,犯罪分子被害人均不能自行改变。

  3.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⑴定罪判刑方式;⑵定罪免刑方式;

  ⑶消灭处理方式;⑷转移处理方式。

  消灭处理:法定阻却事由的存在,使责任归于消灭。

  转移处理:外交途径解决。

  三、刑罚:

  ㈠刑罚的概念与功能:

  刑罚的概念:指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剥

  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式。

  2.刑罚的功能:⑴对犯罪人而言:剥夺功能;矫正功能;感化功能。

  ⑵对被害人而言:补偿功能;安抚功能。

  ⑶对社会而言:威慑功能。

  ㈡刑罚的目的:对曾犯的特殊预防;对未犯的一般预防。

  ㈢刑罚的种类:

  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⑴管制:

  ①管制的概念: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的刑罚方法。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

  ②管制的特征:

  a.在执行期间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

  利,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要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最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减刑后实际执

  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d.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⑵拘役:

  ①拘役的概念:指短时期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

  造的刑罚方法。

  ②拘役的特征: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一年,减刑后实际

  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先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⑶有期徒刑:

  ①有期徒刑的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有期徒刑的特征:

  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年;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

  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⑷无期徒刑:

  ①无期徒刑的概念:

  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无期徒刑的特征:

  a.先前羁押的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b.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不能少于13年。

  ⑸死刑:

  ①死刑的概念: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②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和死缓。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和死缓,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

  除外。

  b.死刑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缓执行的,可以由

  高级法院判决或核准。

  c.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必立即执行的,可判处死刑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缓2年期满后,无故意犯罪的,改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改25年有期。

  减刑执行的日期:改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改25年有期的,不能少于20年。

  2.附加刑:即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的刑罚。

  ⑴罚金: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⑵剥夺政治权利:

  ①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a.独立适用或是有期徒刑、拘役的附加刑,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b.为管制附加刑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c.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d.死缓、无期减为有期,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⑶没收财产:指没收犯罪分子一部或全部财产的刑罚方法。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为犯罪分子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返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返还。

  ㈣刑罚的具体运用:

  1.累犯:

  一般累犯:①前后两次都是故意犯罪;②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③后罪在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发生,被假释的从假释之日算起。

  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都以累犯论处。

  2.自首:

  一般自首:①自动投案;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①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②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具备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此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3.立功:

  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①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②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③有期徒刑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35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5年;

  ④死刑、无期徒刑采用吸收原则;⑸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判决宣告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发现有漏罪的,采用“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采用“先减后并”。

  5.缓刑:

  缓刑指附条件暂缓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缓刑的条件:①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②没有再犯危险,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③不是累犯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符合条件的不满18岁、已满75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①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且不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且不少于1年。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没有漏罪,也未犯新罪,在考验期满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6.减刑和假释:

  减刑:①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1/2;

  ②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自裁定减刑之日算起;

  ③死缓该无期的,不得少于25年;死缓改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

  假释:①不是累犯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

  ②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③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了原判的1/2以上;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了13年以

  上。假释的考验期:有期徒刑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为十年。

  7.时效和赦免:

  追诉时效:①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5年;

  ②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

  ③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5年;⑷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追诉时效:①起算:犯罪成立之日起;

  ②中断: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期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③延长: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延长,

  因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而延长。则不论罪犯逃避多久,任何时候

  都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

  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赦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四、常见犯罪的基本特征:

  ㈠危害国家安全罪: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

  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㈡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2.爆炸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3.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5.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6.交通肇事罪:主观表现为过失。

  7.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表现为过失。

  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主观表现为故意。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3.伪造货币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故意杀人:主观表现为故意。

  2.故意伤害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3.强奸罪: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妇女不能单独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间接实行犯。

  非法拘禁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为人质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6.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为非法拘禁罪。

  侮辱罪:指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8.诽谤罪:指捏造并散步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9.刑讯逼供罪:目的在于逼取口供,主观表现为故意。

  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⒑虐待罪:指虐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

  ⒒遗弃罪:指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

  ⑤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2.盗窃罪: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3.诈骗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4.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

  额较大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

  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挪用资金罪:

  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⑴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⑵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⑶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的。主观表现为故意。

  7.敲诈勒索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公务罪:指明知是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正在依法

  执行职务,而阻碍,希望其停止职务或改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3.伪证罪:主观表现为故意,并有陷害他人或隐藏罪证的目的。

  ㈦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主观表现为故意。

  2.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⑴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⑵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

  ⑶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观表现为故意。

  3.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表现为故意。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

  ㈧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表现为故意。

  2.玩忽职守罪:主观表现为过失。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4.徇私枉法罪:主观表现为故意。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概述:

  ㈠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首要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遵守法律,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㈢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专门机关行使职权的原则。

  ①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②法院:审判;

  ③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4.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6.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7.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管辖与回避:

  ㈠管辖:

  管辖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⑴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⑵检察院直接受理:

  ①贪污贿赂犯罪;②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检察院予以配合。

  法条竞合原则:指择一重罪处罚。

  ⑶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②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

  ㈢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2.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3.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4.证据是促使罪犯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工具。

  ㈣法定的证据种类:

  物证、书证:

  以内容证明案件事

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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